健康码绑定的手机号怎么修改湖南 健康码绑定的手机号怎么修改( 二 )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七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 , 不得发布 。
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
第八条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 , 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 , 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 , 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
第十条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 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 , 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
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
第十一条 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
(三)虚假的奖励承诺;
(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
第十二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
第十三条 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的 , 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的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 , 也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
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 。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
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及时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 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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