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观点:若签合同前未进行充分协商 , 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王东芳律师说 , 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 按照对方的要求 ,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 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 , 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规定 , 构成格式条款有三大要素 , 即“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以及“未与对方协商” 。本案中 , 王先生与陕西恒丰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恒丰达公司)签订了的《承包合同》 , 约定王先生以承包形式使用案涉车辆进行网约车经营 , 恒丰达公司指定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该约定无疑增加了王先生的责任 , 若王先生与恒丰达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时 , 未进行充分协商 , 则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 王先生可主张该条款无效 。
华商报采访人员杨芷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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